Q: 律師您好:
事情經過是這樣, 我們原先一行六人計畫參加寒假之澳洲旅行團, 找好 A 旅行社之行程後, 透過長期配合之 B 旅行社代為報名, 並於12月初刷卡一人一萬元訂金 (2萬旅行社已入帳, 另4萬已傳真刷卡單但旅行社並未刷入), 刷卡單付款對象為 B 旅行社. 我們也沒有簽訂任何書面契約.
因為現在外交部已經澳洲昆士蘭地區列入橙色警戒, 我們行程也有到布里斯本, 我知道根據旅行定型化契約, 旅行社可以扣出基本費用後要求最多5%的費用, 旅行社的說法是因為水災影響不大, 他們要按照原計畫出團, 但我們擔心小孩安全問題決定不去了, 現在旅行社要求機票飯店訂金連同上述的5%一個人要我們負擔18500元. 還超過我們已經付的訂金。
我想請問律師:
一. 依照民法訂金的實務, 旅行社可以在訂金以外能再要求賠償嗎? 我的認知是, 旅行社頂多就是沒收我們的訂金吧. 我們沒簽約所以當然也沒有甚麼賠償的約定. 況且是外交部認為不宜前往.
二. 就算我們需要負擔一些費用, 也沒有一個人需要負擔到18500元的道理吧?
三. 我們如果要申訴或是告訴, 對象應該是 A 或是 B 旅行社?
四. 我剛上面提到的四萬元已傳真刷卡單, B 旅行社還可以刷入嗎?
五. 因為我們六人的護照都在 A 旅行社, 他們可以以這糾紛為由不還給我們嗎?
以上請律師撥冗回覆, THANKS!
A:
敬啟者:
一、台端尚未與旅行社間簽定書面旅遊契約,則爭議應回歸民法解決(旅行定型化契約範本僅供參考,並無強制效力,並不當然依該範本為爭議解決依歸)。又雖台端未簽訂書面契約,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雙方意思合致即可,且本案已給付訂金,契約成立故無疑義。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A為提供商品服務者,B為經銷商,應共同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依民法第514-7條:
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旅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其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
台端於法律上可主張本條為解約依據,不須賠償業者,惟以本案橙色警戒為由解約,法院是否認定適用本條,尚難確認。
三、是故台端可考慮先行向消費者保護基金會、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一併申訴AB,試行調解,避免訟
累。調解多以旅行業慣例為依歸,依旅行定型化契約範本,對台端較為有利。
四、台端已向旅行社解約,則B業者再行刷入傳真刷卡單,應無理由。
五、旅行社以此理由扣押台端護照應不適法(參民法930條),且恐有觸犯刑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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