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A在美國留學,於當地交女朋友B,由於B同時另有其他男朋友,A生氣,且找B來理論。不幸,A、B溝通失敗,A一氣之下將B女殺死。當A看到B女死亡,A就怕美國是否將判死刑,所以在美國警方尚未發現凶案前就逃回台灣。台灣司法可否依台灣刑法第271條第1項起訴? 理由何在?
A:
您好:
依您所提之問題,若A係中華民國人民,則可依刑法第7條之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因此A所犯為殺人重罪,可適用我國刑法,台灣司法單位有權偵查、審判之。
A:
[quote:9a8f3b9186="松燕如"]A在美國留學,於當地交女朋友B,由於B同時另有其他男朋友,A生氣,且找B來理論。不幸,A、B溝通失敗,A一氣之下將B女殺死。當A看到B女死亡,A就怕美國是否將判死刑,所以在美國警方尚未發現凶案前就逃回台灣。台灣司法可否依台灣刑法第271條第1項起訴? 理由何在?[/quote:9a8f3b9186]
依刑法第八條規定,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
之。A男或是B男其中之一是否為台灣人,若是則台灣司法自可論處刑法第271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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