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某公家機關A委任B廠商進行公路清掃工作,
因B廠商之疏失造成第三人C車禍事故。
後C向B起訴請求民事侵權賠償獲確定判決,
卻又向A請求國家賠償,
想請教C是否可在已獲民事賠償之情況下再向A請求國家賠償?
感謝您的回復
A:
劉先生:
不論是民事賠償或是國家賠償,都是屬於損害賠償事件,若損害已獲得充分填補,並無重複請求與保護之必要性.
陳欣佑律師201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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