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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


田O 發問於 2010-12-07 | 台北 | 服務業

Q: 我想請問一下律師.之前因為房屋整修與人簽了承攬合約與保密合約.在保密合約中有標明該合約書所有權屬於對方.現在因為工程款問題雙方已提起民事訴訟.現在對方要求歸還合約.因現在民事訴訟中.我方以合約為證據.未答應.現對方告我欺占.請問這個罪名成立嗎.接下來我該怎麼處理.須注意哪些事項我可以反控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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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按案例事實,「合約書」 屬動產,雙方因民事訴訟,所以您未交付依約所載之合約予對方。若您並非出於意圖不法所有之主觀意思,即令仍然持有該合約書,原則上仍不構成侵佔罪嫌。因為依刑法第三三五條規定,所謂侵佔,除了客觀上有佔有該物,還須有主觀的不法意圖的違法意思。若是為了訴訟之證據使用,亦可將此情形陳報予法院,由法院扣留保存之。供予參考,謝謝!

A:  [quote:70877dcc73="田臻"]我想請問一下律師.之前因為房屋整修與人簽了承攬合約與保密合約.在保密合約中有標明該合約書所有權屬於對方.現在因為工程款問題雙方已提起民事訴訟.現在對方要求歸還合約.因現在民事訴訟中.我方以合約為證據.未答應.現對方告我欺占.請問這個罪名成立嗎.接下來我該怎麼處理.須注意哪些事項我可以反控嗎.謝謝[/quote:70877dcc73]詐欺罪要件依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您未歸還合約是因為訴訟中,是有正當理由,除非有施以詐術致他方受騙,否則不容易成立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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