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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屋還地


胡OO 發問於 2010-12-02 | 台北 | 服務業

Q: 被繼承人生前(90年)簽立土地租賃契約(出租人)有民間公證人公証,契約言明到期(99年)拆屋還地,被繼承人93年去逝,繼承人於99年1月土地分割完成,現租約到期承租人不知去向,有些繼承人不願拆屋想繼續利用該屋,但承租人當初承租土地興建時建蔽率已蓋滿,如果不拆屋有些繼承人無法聲請建照,單一繼承人可否訴請全部房屋拆除還地?又可否把不配合的繼承人列入原告?原契約言明到期拆屋還地但公証書記載逕受強制執行者為其滿交還如契約所載之土地如此可否依公證法第13條由單一繼承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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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單一繼承人亦為概括一切之繼受人,即繼承其一切法律關係之權利義務,又公證書依公證法第十三條記載逕受執行條款,其繼承人之一人即可執該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且契約書既載明屆期不續租,依最高法院判解所示,不生不定期租賃之效力,故得合法聲請執行
[quote:a764b267f3="胡鎮輝"]被繼承人生前(90年)簽立土地租賃契約(出租人)有民間公證人公証,契約言明到期(99年)拆屋還地,被繼承人93年去逝,繼承人於99年1月土地分割完成,現租約到期承租人不知去向,有些繼承人不願拆屋想繼續利用該屋,但承租人當初承租土地興建時建蔽率已蓋滿,如果不拆屋有些繼承人無法聲請建照,單一繼承人可否訴請全部房屋拆除還地?又可否把不配合的繼承人列入原告?原契約言明到期拆屋還地但公証書記載逕受強制執行者為其滿交還如契約所載之土地如此可否依公證法第13條由單一繼承人強制執行[/quote:a764b267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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