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5年前台北市政府徵收土地補償600平方公尺的金額,去年來函告知面積計算錯誤,應該只有100平方公尺,要我歸還多出來的500平方公尺土地補償金額400萬加上利息,請問此法律追朔期是否已過,若須歸還,必須要加上利息嗎 ???
A:
按徵收補償之不當得利,其應為公法上之不當得利請求權,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準用民法規定,故其時效為十五年,依題意已逾十五年,自不得再請求返還。
quote="陳立民"]15年前台北市政府徵收土地補償600平方公尺的金額,去年來函告知面積計算錯誤,應該只有100平方公尺,要我歸還多出來的500平方公尺土地補償金額400萬加上利息,請問此法律追朔期是否已過,若須歸還,必須要加上利息嗎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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