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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提前離職


何OO 發問於 2010-11-29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目前經營安親班
為了維護師資及教學穩定
聘用老師皆有簽約一年
但近日有員工合約未滿即提出辭呈
難道法律對於雇主都沒有任何的保護措施嗎
員工任意離職
對於公司客戶(學生)來說
造成很大的困擾
安親老師的異動牽涉到學生受教的品質
此風不可長
請問對於合約未滿即提出辭呈的員工
雇主如何處理得宜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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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本所回覆如下:
一、按民法第2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又勞工與雇主間之權利義務等勞雇間關係事項,於不違反法律之情形下,以勞動契約為準。而勞動契約並不禁止訂立離職違約金,是雇主自得於勞動契約中訂立離職違約金,以避免員工任意離職而損及事業權益。
二、又「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是以,違約金額應衡酌對員工之教育訓練或提前離職所產生之實際損失等情事而定,雇主不得任意訂定過高之違約金額,否則法院可能會認為違約金約款無效,或超過一定金額以上無效,也可能認為約款有效,但依法予以酌減。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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