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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租屋契約得有效追朔期

租屋契約得有效追朔期


蕭OO 發問於 2010-11-16 | 彰化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想請問您在95年10月1日租的房子,因工作的因素在95年11/30,搬離事過至今已過了4年才翻到契約書,當時要搬離開時,房東有立下契約說到:押金,房租餘額:25000元+押金餘款會在1月5日前一次付清,但是過至今尚未收到款項,請問這樣還能追朔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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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傑

律師

A:  您好:
因為民法債編就租賃法律關係,僅於民法第456條,就承租人之費用償還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特別規定應適用二年短期時效;且民法總則中,就類似上開請求權,亦未有特別規定。再者,依您所述,出租人在雙方之租賃關係終止之際,又另行立約承諾返還上開款項。從而,於法律並無明文特別規定上開請求權應適用二年或五年短期時效之情形下,本件請求權自應適用民法第125條所規定之15年長期時效。
惟因事件發生迄今已逾4年有餘,為免舉證發生困難,以及訴訟勝訴後,因房東無資力,以致執行無著等因素,而無法索回房東原應歸還之款項,建議儘速向房東主張上開權利,若確定雙方已無協調之可能,即應考慮立即起訴。

A:  押租金為從契約,雖然主契約即租賃契約書已屆期而致押租金之效力終止,您若沒有積欠租金或造成房東損害,則房東自應依約返還,您得依不當得利或押租金約定請求返還,時效為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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