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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連帶保證


劉OO 發問於 2010-11-15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大律師您好:

甲公司目前正在協助台鐵進行一個軌道材料搬運的工程,
因此找了一家有吊車和搬運工的乙廠商來進行搬運作業。
但因為台鐵那邊要求限期完成的壓力很大
因此甲公司還沒跟乙廠商簽約就馬上進場作業。
但雙方已先談妥如果台鐵驗收完成甲公司就要付款。

現在的情況是已經完工但台鐵還沒正式驗收,
但由於台鐵並沒有針對這批軌道材料買保險,價值又很大。
甲公司因此想在合約中要求乙廠商找連帶保證廠商
以避免萬一發生損害要向乙廠商求償卻有可能因乙廠商財力不足而求償無門。
但乙廠商以找不到連帶保證廠商為理由拒絕
因此想請教在此情況下,有何其他方法可保障甲公司的權益?
或是因驗收在即,甲公司還是放棄要求乙廠商找連帶保證廠商儘速完成簽約較為妥當?

以上問題煩請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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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因為在沒有簽立書面契約的情形,乙廠商已進廠施作,實際上是契約已經成立,只是契約的內容不是非常明確而已。
二、在施作前未要求乙廠商要找到連帶保證人才能施作,因此對於乙而言,就沒有找保證人的義務。但是,為了確保甲公司的權利,在簽立書面契約的內容,可以要求多一點的保障,以作為證據資料。換句話,目前乙若找不到連帶保證人,工程還是要繼續作下去,若要確保可能的損害賠償問題,只能僅量要求乙提供擔保,例如施工車輛或是其他可能的財產作擔保,寫明在契約內。其他保障的條件,還是要依具體事實,再載明在書面契約內,再予簽約。供予參酌,謝謝!

A:  民法有關於人保以外,另有物保,即設定動產擔保或不動產抵押方式,另外亦可以要求乙方簽發遠期支票或交付客票作為擔保,或於契約中約定違約金等方式。
[quote:2383f7e133="劉先生"]大律師您好:

甲公司目前正在協助台鐵進行一個軌道材料搬運的工程,
因此找了一家有吊車和搬運工的乙廠商來進行搬運作業。
但因為台鐵那邊要求限期完成的壓力很大
因此甲公司還沒跟乙廠商簽約就馬上進場作業。
但雙方已先談妥如果台鐵驗收完成甲公司就要付款。

現在的情況是已經完工但台鐵還沒正式驗收,
但由於台鐵並沒有針對這批軌道材料買保險,價值又很大。
甲公司因此想在合約中要求乙廠商找連帶保證廠商
以避免萬一發生損害要向乙廠商求償卻有可能因乙廠商財力不足而求償無門。
但乙廠商以找不到連帶保證廠商為理由拒絕
因此想請教在此情況下,有何其他方法可保障甲公司的權益?
或是因驗收在即,甲公司還是放棄要求乙廠商找連帶保證廠商儘速完成簽約較為妥當?

以上問題煩請指教,謝謝[/quote:2383f7e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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