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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關於7天內退換貨

關於7天內退換貨


李OO 發問於 2010-10-20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我於10/18日購入了一台普騰的液晶電視,店家是於露天拍賣上,然後我去該店家的實體店面進行購買。
  購買回來後發現並無店家所說電腦可以輸出Full HD,請問這樣能要求店家退貨嗎?
  ※我在實體店面購買時並沒有展示機器給我看,就直接跟我講機體的型號而已。
   但是他有保證有Full HD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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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本所回覆如下:
一、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同法第2條第10款規定:「一○、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二、您是在網際網路上向店家購買液晶電視,並未實際檢視商品,雖然有去實體店面拿貨,然而店家並未展示商品給您檢視,因此仍然符合消費者保護法郵購買賣之定義,所以仍受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保護,享有7天的無條件退貨期。
三、此外,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同法第360條規定:「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由於店家有保證Full HD輸出,然而給予的商品卻沒有Full HD輸出,所以是缺少店家所保證之品質,您除了能解除契約請求退貨或請求減少價金外,亦可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然而依民法第356條規定,您應於發現液晶電視欠缺Full HD輸出時,儘速通知店家,且依民法第365條規定,您需於通知店家有瑕疵後六個月內行使民法上之權利,而不受消費者保護法七天時間之限制.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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