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本人於99年9月30日正式提出書面辭呈,要求於99年11月1日起生效. 老闆直到99年10月11日請會計轉交一份"競業禁止承諾書",要求我必須簽核後,才可以算交接完成.
本人已於本公司服務近15年, 從未簽和任何聘約書,保密條款以及競業禁止同意書等,先在要離職了,老闆才以此刁難,而且"競業禁止承諾書",只對公司有保障,片面要求本人自離職日起六個月內,不得任職,受聘,於公司以外相同或是類似的業務性質之工作,違反的話,要賠償六個月離職時的基本月薪.
1.我進公司的時候並沒有簽任何的聘雇合約書,所以現在離職卻要簽這份承諾書,不合理
2.機構設計開模製圖製作樣品等等,本來就是屬個人的專長知識,當初如果沒有這些基本技能,我想公司也不會願意聘任我。現在因為我要離職了,公司才要我簽下競業禁止成諾書,是要我放棄我基本的專長謀生能力,這樣誰來保障我的工作權?
3.公司所有客戶成本報價機密等重要問題,我從來沒有負責過,也不知道內容細節,根本不會有洩漏機密的疑慮,如果我離職後,真有洩漏事實,屆時不需這份承諾書,法律依然可以保障你的權利。
4.我個人也近五十歲,來公司十多年了,今天面臨要選擇離開重新給自己一個新職場,其實也很無奈。2008金融風暴後,公司減薪,我個人承受減薪的幅度相當大,公司營運周轉辛苦導致每月薪資延發,連續幾年沒有年終獎金,這些我都同甘共苦也接受了,但是面對越來越嚴重的家庭經濟問題,我不得不思考求轉變的機會。
我想知道:
1. 依法我是否可以11/1自動離職?
2. 依法我是否可以不理會此:競業禁止承諾書?
3. 資方說我沒有簽核此承諾書的話, 視同沒有交接完成, 請問我將面臨甚麼處分嗎?(比如他扣我新資)
A:
您好:
依勞基法之規定,員工得於30日前預告雇主後終止勞動契約,故您於99年9月30日預告,於11月1日已屆滿30日,勞動契約應已合法終止。
依實務見解,競業禁止之約定,必須勞資雙方均同意,並非雇主得單方面、強制要求勞方簽署,故勞方得拒絕簽署,且競業禁止承諾書顯然與離職之交接無關,如資方因勞方拒絕簽署而對勞方為扣薪等,應屬違法,建議您可向勞工局申訴及檢舉公司違法。
另提供實務見解關於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認定標準如下供您參考:
依外國法例及學說,認為競業禁止之契約或特約之有效要件,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點: (一) 企業或雇主需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利益存在,亦即雇主的固有知識和營業祕密有保護之必要。 (二) 勞工或員工在原雇主或公司之職務及地位。關於沒有特別技能、技術且職位較低,並非公司之主要營業幹部,處於弱勢之勞工,縱使離職後再至相同或類似業務之公司任職,亦無妨害原雇主營業之可能,此時之競業禁止約定應認拘束勞工轉業自由,乃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三)限制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需不超逾合理之範疇。 (四) 需有填補勞工因競業禁止之損害之代償措施,代償措施之有無,有時亦為重要之判斷基準,於勞工競業禁止是有代償或津貼之情形,如無特別之情事,此種競業特約很難認為係違反公序良俗。 (五) 離職後員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顯著背信性或顯著的違反誠信原則,亦即當離職之員工對原雇主之客戶、情報大量篡奪等情事或其競業之內容及態樣較具惡質性或競業行為出現有顯著之背信性或顯著的違反誠信原則時,此時該離職違反競業禁止之員工自屬不值保護。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希望對您有幫助!
吳姿璉律師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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