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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陳 發問於 2010-09-28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之前我們公司車輛遭人撞擊.目前正在等候判決.
對方訴訟代理人(保險公司)已經承認是他們車輛撞到我方的.想請問一下 :

1.車輛維修鑑定費用怎麼是我方出呢?(2方都同意鑑定)
2.如果賠償金額談不攏.該如何處理?(保險員只願意賠償維修費用.營業損失不賠.我方車輛為營業車)
3.我方只對對方提起民事.是否還有其它方式可以提告.(如加提刑事是否有作用)
4.對方只有派保險公司來當訴訟代理人.當事人只有出庭一次(要如何質疑對方的正當性)
5.現在是否等鑑定報告下來.法官就會依照鑑定內容判決費用的多寡(如果跟我方提出的有差異.該如何)
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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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傑

律師

A:  您好:
茲依照您的提問,逐一回答如下:
1、一般而言,法官會依照舉證分配原則,也就是看是由誰主張要鑑定,去決定誰應負擔鑑定費用。以這個案例而言,雖然雙方都同意鑑定,但因為原告本來就有對於自己的主張(包含金額多寡)加以舉證的責任,所以,會分配由原告先負擔鑑定費用,也不至於太過偏失。但該筆費用會納入訴訟費用的一部分,將來法官會依勝負比例,在判決中一併宣告雙方應負擔的比例。依本案看來,應不致於全數由你們負擔才對。
2、既然已經提起訴訟,除非雙方達成共識和解,否則,還是可以由法院依照卷內證據,以判決認定你們的主張是否有理?又賠償金額應該是多少?所以,在考慮賠償金額之外,也應該就起訴狀中,你們的主張是否於法有據?提出完整而有力的佐證,以便在和解不成時,說服法官為有利於你們的認定。
3、如果車禍當時,還有人員受傷,被害人可以另行提出刑事傷害告訴,如果所受的是普通傷害,切記一定要在6個月的告訴期限內提出刑事告訴。反之,如果沒有人員受傷,除非可以證明對方是故意衝撞,才有可能構成刑事毀損罪,否則,以一般車禍案例而言,通常是不太可能成立刑事毀損罪的。
4、保險公司是否確經對方合法授權代理,通常應該是法院要依職權加以調查及認定,但有時法院也可能有疏失,所以在程序上,你們也可以提出質疑,以提醒的方式,要求法官查證一下保險公司是否確實提出合法的委任狀?
5、鑑定結果是法院在判決時的重要參考,但雙方還是可以各自陳述意見,如果鑑定內容確實有違經驗法則,法院也未必會完全參考。所以,實務上,也經常可以看到一個案件曾經進行多次鑑定。因此,如果認為鑑定結果對我方不利,一定要及時向法院表示意見,甚至說服法官另送其他機關進行更為公正可靠之鑑定。
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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