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敝人為某祭祀公業派下員,本公業以公開招標方式出售土地後,敝人是否可以共有人身分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果有優先承買權而公業不理會本人主張,則敝人如何爭取權益。謝謝
A:
您好,
1、派下土地應為全體派下員公同共有,故依土地法34條之一,有優先購買權。
2、優先購買的程序,準用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即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若表示同意則買賣就成立。申言之,優先購買權不代表優先議價,而是他人表示以某一價格購買時,優先權人得表示以同一之價格購買。若公業都不理會你的要求,因為公同共有關係之優先購買權只有債權之效力,若公業已出售與他人並處分過戶了,你只能退而請求損害賠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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