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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對方若無意調解, 是否請對方上簡易庭比較適合?


林OO 發問於 2010-08-26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你好,

我們公司在新莊, 兩個月前銷售銑床刀具給一位交易在林口多年客戶
東西對方使用過一個月後才要退貨, 因外部已有明顯刮痕
無法當做新品再販售給下一位客人, 商請他付50%就好, 當做是不賺錢
但他堅持要扣款全額, 還說他拿到貨時就是如此, 事實上已經有月餘
產品上也有加工過的鐵屑

調解委員會是很便利, 但對方若無意調解, 是否請對方上簡易庭比較適合?
網路上對於簡易庭的執行方式介紹很少, 可否一併告知 T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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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之標的範圍為: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一○、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因此,有關您所提的爭議情形,是否適用簡易訴訟之程序,首先要確認的是,您所主張的訴訟標的(或稱請求的權利內容)是否符合上開民事訴訟法第427條所明文簡易訴訟程序的標的範圍,若符合,則可直接向法院的簡易庭提出訴訟;若不符合,則可由雙方當事人合意,適用簡易程序,但此合意應以文書證明之。另外,也可以由一方先向法院簡易庭起訴,若法院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時,而他方當事人不抗辯而繼續為本案言詞辯論時,也一樣可以視同已有簡易程序適用之合意。

至於在簡易訴訟程序中,雙方仍可向法院提出訴訟和解之請求,其餘簡易訴訟程序可以參考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至第436-7條之規定。而有關訴訟和解則可以參考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80-1條之規定。

以上法律意見,僅供參考,是否訴訟或和解,請依實際情況而作評估。

廖德澆律師 敬上


廖德澆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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