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想請問漏水的相關事情,問題是這樣:
樓下1F浴室在我買2F房子前已經有漏水問題,當時1F屋主曾向我的原屋主請求查明漏水原因,但都沒能查明,且漏水持續。
但在我買入2F後,我也沒有裝修過浴室,4年後漏水情形日漸明顯。
找水電時發現需要查2F浴室公用水管是否有漏,因此我們亦配合挖開浴室,結果公用管有破裂。
且破裂原因可能是因為修繕造成,但我們並未修繕過浴室,因此推測是前屋主或是更早的屋主造成的。
因此想請問,這樣的情形該如何分擔費用,而1F屋主明知有漏水時並無處理,及至此時要求我付所有費用,這樣合理嗎?在法律保護善意第三者的情形下,我們能否在於法於情和於理的情形下,請求平均分攤費用?
而當時決定要挖時1F男主人和我亦口頭承諾費用均攤,但後來1F女主人又反悔!
我們的立場是:當時1F屋主即知道漏水,應處理而未處理,雖然買屋時有漏水保固半年,但也過了時效。
我有誠意解決問題,但也希望有公平的方式!
謝謝你
賈先生
A:
您好,
請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
第 12 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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