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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競業條款?


小O 發問於 2006-08-08 | |

Q: 律師您好~


本人和他人合夥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及股東,今因理念不和欲退股,但持有七十%的股東和我鬧翻,故意不處理我的二十%股份。但因為我目前又成立了新公司(董事和負責人都是別人),和以前的公司經營的產品類似,大股東用董事競業條款威脅我和客戶說要告我,關於舊公司的股權及新公司的營運請問該如何做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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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請參考下列公司法的規定。你確實有違反競業的規定。
你可以考慮把舊公司的股份先轉讓給其他人,因為既是股份有限公司,就依公司法的規定,你可以隨時找人來接你的股份,不用其他股東的同意。

第 209 條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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