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因公司部份工程外包予廠商,基於執行勞安規定的需求,我公司會要求廠商入廠施工的人需要填寫"承攬作業安全紀律承諾書"內容為承諾遵守勞安規定如有違規需罰款之條文,因該廠商一年內有承攬2次的工程,故第一次已簽立承諾書,當第二次入廠時則拿第一次的承諾書給我公司,因承諾書只有註明入廠當時的"承諾時間",並無期間,故此類承諾書一般的效力可延長多久,可以一直延用同一份嗎?還是最好是依每次的合約期間來簽訂?
感謝您的回復
A:
吳小姐:
就您所述,應係每一次進廠,代表個別成立之承攬契約,承諾書是附屬於個別承攬契約,除有特約外,應無延長的效果,所以還是建議依每次合約的期間簽訂.
陳欣佑律師201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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