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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潢糾紛


aOOOOOO 發問於 2010-06-30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本人(乙方)去年承攬(甲方)裝修住宅案,施作完畢後,避而不見,不支付尾款及追加款,存證信函也寄出,甲方回了一封"他認定的價錢手寫單據",但此案並無合約,請問接下來該進行哪個部分較好?申請支付命令或是直接提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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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傑

律師

A:  您好:
一般只有在債務人就債權人所請求的事項沒有爭執的情形下,依照督促程序去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比較有其實益。如果,已經明知對方根本不承認債權人的主張,通常最後還是會因為債務人依法異議,而轉換成訴訟程序。所以,除非債權人願意先以聲請支付命令之方式,嘗試債務人或許會因為疏忽,未於20日法定期限內聲明異議。否則,與其浪費時間先聲請支付命令,嗣後仍然要回歸到正常訴訟程序,還不如直接訴訟法院依照訴訟程序進行比較能節省時間。
至於有無書面合約?雖係將來在訴訟程序中要提出證據的問題,但最好能在起訴前,先準備是否有其他的事證或證人,可以證明該契約關係確實存在?以及契約的內容(包含價金)如何?以免將來因為債務人否認你的主張,而且你又無法舉證證明你的主張,而受到敗訴判決的風險。

A:  您好:

有關金錢的給付 ,可以先聲請支付命令,如對方異議,則視同起訴;另也可以先聲請調解,但如調解不成,也是需向法院起訴.

有關承攬契約,不一定要有正式的合約,如雙方在協商過程中,曾有確認過之報價單或工程明細等,經雙方簽認,或有證人或證據(如照片進貨單工人等..)可以證明您確有施工,則可作為您完成工作之證明,而向對方請求報酬.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Tel:02-8809-1122)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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