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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糾紛


洪OO 發問於 2010-06-25 | 台北 |

Q: 律師您好


合夥做生意,因經營不善,決定變賣器具或是頂讓店面;我們已事先寄存證信函通知合夥人了,合夥人卻一直不出面,這樣我們可以先將店面處理掉嗎?還是有其他方法可以解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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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傑

律師

A:  您好:
因為「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合夥之決議,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分別為民法第668條、670條第1項及671條第1項所明文。所以,在進行後述法定程序之前,其他合夥人是不能逕行對合夥財產加以處分的。
因此,建議你們可以考慮本件合夥的具體情形,參考民法第668條規定,看看本件有無將該合夥人予以開除的事由,再依民法第689條規定,依照開除時的合夥狀況與他結算損益,這樣才能在不損害其權利,且不會衍生其他刑事糾紛的情形下,合法地對合夥財產進行處分。

參考法條:民法第667條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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