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日前在網路上購買了一台切片機(性質類似小家電,有點像果汁機或冰沙機),用了一次覺得不甚滿意,功能和賣家宣稱以及預期差異頗大,跟賣家反映要求退貨,賣家卻說商品須保持全新狀態,因為我已使用一次,所以已變成二手品,無法退貨,請問這樣合理嗎?謝謝!
A:
依消保法第十九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拆封或使用過的商品還是可以退貨的, 請參考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7條,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
而賣家訂立「一經拆封,不得退換」定型化契約條款,排除消費者檢查商品之權利,有違平等互惠原則,應屬無效條款。
使用小家電原為檢查小家電使用功能的必要方法,因此商家不得片面規定須要保持如何狀態始得退換之約定,否則亦涉嫌因定型化契約而無效。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來電詢問。
王玉珊律師
辰宇法律事務所
電話:03-2125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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