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6/16去買了手機電池
可是當天因為發現不需要了
想拿去退貨
可是店員說不可以退貨
請問這樣因為純粹不需要了可以退貨嗎?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依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針對「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於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如果非郵購或訪問買賣,而是一般買賣的情形,若要主張解除契約,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也就是買賣標的物有瑕疵,且出賣人成立擔保責任者,方可解除買賣契約。故您是否可以純粹因為不需要該物品,而辦理退貨,需視您購買該電池時的交易型態而定。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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