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和兩個朋友合夥做生意(加盟店),因經營不善有一人想要退股,我們當初是一人出30萬,該如何換算退股的金額?因為當初並沒有寫合夥契約書,我該如何和他解決合夥上的問題呢?如果店面要繼續經營我還需要另外付他錢嗎?那結束營業又該如何清算?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茲提供意見如下
一. 如無以書面方式訂立合夥契約, 得依民法相關合夥之規定規範合夥人間之權利義務, 但是如果你們當時有口頭上之特別約定,則從其約定, 先予敘明
二. 依民法686條規定, 合夥人聲明退夥方式:
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
三.退夥股份之返還:
依民法第689條規定,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依此規定就是計算目前合夥事業之損益情形, 計算財產與負債. 收入與費用, 如果有設備的話攤提折舊, 由合夥人平均負擔之, 如果有虧損之情形, 退夥人也應承擔, 退夥之股份當然可以用金錢支付
謹提供意見如上
洪國誌律師
寶德楊法律事務所
02-271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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