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民事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否認原告所拍攝損害的現場照片之真正,業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但宣判前原告因找到當時的證人及損害修繕的收據而具狀聲請再開言詞辯論以傳喚證人,但,書記官來電說『法官認無必要再開辯論,僅此電話通知,法院很忙,不會以函文回覆駁回聲請裁定』
請問:
1/法院很忙,不會以函文回覆駁回聲請裁定,正常程序都這樣嗎?
2/
法官認無必要再開辯論,但很想知道駁回的理由,如何是好?因書記官不知理由,當事人又不可能與法官通電話阿!!!
律師
A:
您好:
參照最高法院 28 年抗字第 173 號判例:「 命再開已閉之言詞辯論,屬於法院之職權,當事人並無聲請再開之權,故
當事人聲請再開時,不必就其聲請予以裁判,即使予以裁判,亦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條之規定,不得抗告。」
可知在言詞辯論終結後,法院對當事人為調查證據的聲請,確實沒有敘明理由另為裁定的必要。所以,一般只有在法院再開辯論時,才會知道法院是否同意調查,否則,只有在收到判決後,於上訴審程序再行提出聲請,並表示不服,而無其他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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