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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傳銷終止契約的期限問題


郭OO 發問於 2010-05-14 | 新竹 | 商業流通業

Q: 您好,想請問關於傳銷退出的問題
於3月5日參加網路商城的傳銷事業體,加入時總共的加盟金是2000及購買商品16000
(本來要24000的,說因是今年1月才正式起跑,所以有優惠)
朋友說上上線會先幫我們做一些業績讓下線領錢,
後來也有領了一些獎金(自己並未有去推廣),
但都是介紹人的獎金,覺得是靠拉人才會有獎金,
可是自己不適合去拉人或介紹朋友,也不想賺這樣的錢,所以想退出
跟朋友(上線)說,她說時間太久了,獎金我也領了,且整組織也有領,那要怎麼算
但我還是想要退出,於是打電話給該公司會計,回說已超過一個月,所以不能退..
有點苦惱,因此看了很多遍的公平法與多層次管理的法規
還是不懂..超過14天後退出是算終止契約..
那以我這個時間點說要退出..公司是可以拒絕的嗎,已經超過2個月了
若可以退出,書面資料給公司後,他們要在何時內回應處理
因有購買商品(有些還未使用)也能請公司用90%購回?
已領的獎金可以都退還,那加盟金能否也要求退回?這樣會要求太多嗎
若再次跟該公司的會計或顧問(管理人)說要退出
他們還是不受理,可以如何處理?
非常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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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本所答覆如下
按「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契約。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參 加人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 加入時給付之費用。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參加人所為之給付時, 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毀 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前項之退貨如係該事業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參加人於前條第一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 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1、第23條之2定有明文,是故雖距訂約後已經過14天,仍可要求終止契約,而終止契約後,傳銷業者即須退回參加人已給付金額之90%,但可扣除參加人已受領之獎金,而參加人須將已購買之商品退回,若有破損則可抵扣。而您文中所提,縱使您加入該傳銷商已超過兩個月,仍可主張終止契約,而加盟金及購買商品之價金均算入您所給付之金額,均可主張退回,惟須扣除您已領取之獎金及商品破損部分,但該傳銷商不得以他人已領取獎金部分主張抵扣,其僅可向已領取者追討,否則即違反第23條之3,公平交易會可現其命其改善或科予罰鍰。
另外,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八十一)公參字第○三○○六號函之內容,參加人於解約權期間經過後,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至於台端函詢產品退貨時是否須原封不動,則應由個別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在不違背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之前提下,視商品之特性,考量要求退貨商品之效用,可銷售性等因素,並參酌傳統行銷市場,對同類商品之退貨規定,在合理範圍內與參加人自行約定。因此,原則上該傳銷商須在您提出終止契約後30天內退費給您,否則即屬違法。
因此,若您要求退費不成時,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公平會即會介入調查,該傳銷商見此多半會退費給您。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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