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請問
已離職1年多的員工,聯絡原公司的客戶去此離職員工所開的新公司消費,有無構成犯罪行為呢?
感謝您的回覆
A:
一、問題詢問「有無構成犯罪行為?」,因此不討論民事或契約約定等問題,謹討論刑事犯罪問題。此合先說明。
二、實務上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上易字第2786號判決要旨:「被告等於受僱告訴人工作時,均與告訴人簽立 勞動契約書、工作職務遵守條款、保密切結書等…被告等離職之前,分別在任職之各該分店,大量影印如事實欄所載之重要資料,其目的是離職後帶至另一家競業公司即友信房屋,供同一業務使用,其等大量影印告訴人資料並帶往友信房屋使用,確係違背其等任務之行為。核被告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
依上述實務見解,若員工違反保密協定或競業禁止之約定,將公司機密資料攜出,於離職後使用該機密資料,自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惟若單純離職後,從事與原公司業務相同之事務,則可能無以構成背信罪。
三、依問題陳述僅係客戶的聯絡電話,可能不屬於機秘文件,估計不構成犯罪 的機率較大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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