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公寓大廈管理法雖在84年通過,頂樓為全體區分所有人共有,但是大樓在80年,起造人與建商約定頂樓為頂樓住戶使用,起造人住頂樓,頂樓住戶起造時因有自行花費舖地磚,故直到現在仍認為使用權及收益皆為頂樓住戶所有。
近年來頂樓住戶租基地台予業者故有些收入,請問一般住戶可要求所有收入歸公嗎?如果依法可以,起造人依起造合約,他們的權益又如何?
謝謝您的回答!
A:
您好,
頂樓的約定使用權,除非各承購戶都有相同之約定,視為分管契約之約定,否則就不能對抗其他所有權人,為杜絕爭議,建議你們透過法院的判決來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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