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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欠稅負責人及股東責任問題


王OO 發問於 2010-04-20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某甲有限公司於民國83年成立,開始營業後幾年因經營困難而自行歇業,惟並未向主管機關辦理歇業申請及清算程序,而主管機關於民國97年主動廢止該公司登記,今因國稅局認定該有限公司有積欠85年及86年間之營所稅及營業稅款,並由行政執行處發函給該有限公司五位原始股東,並將該五位股東列為該公司之清算人身份要求前往行政執行處說明某甲有限公司財務狀況及清償計劃,若無故不到則可能被限制出境及拘提,為此想請教以下問題:


(1)因該公司已於10幾年前因經營困難而自行歇業,相關帳冊資料已無從可查,然國稅局逕行認定該公司有積欠稅款而移請行政執行處進行催討,惟該公司已無任何資產可供繳稅,且公司負責人也無法負擔國稅局所認定之稅款,想請問行政執行處是否可以向負責人及其他4位股東查封個人名下財產或要求個人要負責償還該公司之欠稅?且該欠稅會不會有依股東持股比例攤還之狀況?


註:該問題曾於網站上看過幾位律師先進的解答,認為是没有股東個人財產會被查封或按持股比例攤還的問題,惟此問題曾去請問某乙律師,他認為有限公司欠稅,若公司無法清償欠稅,行政執行處可以轉而向股東個人追討甚至查封個人財產且也有可能依股東持股比例來攤還稅款的狀況,為此想請各位律師先進再協助確認以上問題之正確答案。


(2)上述某甲有限公司除負責人外的其餘4位股東,實際上並無參予公司經營,原想是否可以現在辦理公司清算程序,由負責人擔任該公司清算人,以免除其他4位股東可能被限制出境之狀況,惟某乙律師認為,該有限公司欠稅案子已移送至行政執行處,並已由該執行處將該五位股東以同是清算人身份發函至執行處說明,故即使現在再辦理清算程序,也無法免除其他4位股東之同列清算人之身份,想請問某乙律師這樣的說法對否?還是只要現在再辦理該有限公司清算程序仍可以免除其餘4位股東清算人的身份?亦或是有其他可行做法,例如由負責人直接向行政執行處承辦人說明該案由他來負責應對,以免除其餘4位股東之限制?


(3)關於欠稅追溯期的問題,某乙律師認為由於此案已移送至行政執行處進行催討,追稅並無追溯期期滿問題,換言之他認為執行處可以永久追稅下去,這樣說法對否?另曾報上看到立法院已修法通過有所謂舊案追溯期只到民國101年的3月4日止,過期案件一律不再追討。以上述的案件而言是否可以適用?


懇請各位律師先進協助回答以上問題,感激不盡!! 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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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美棋

律師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A:  王先生您好:


您的問題敬覆如下:


1.公司欠稅,行政執行處不能向負責人或股東追討,易言之,只能查封公司財產,也不能要求任何股東以個人財產償還公司欠稅,更不能要求按持股比例攤還。此觀以公司法第二條;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即明,(因公司為法人,即依法律另立之人,為獨立於股東之外之社團法人)再請參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及四十一條對比即知。


2.有限公司被廢止登記,應即辦理清算解散,應辦清算如未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應由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行政執行處即依此要求各股東到處說明,惟如現在辦理清算,並選任清算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呈報就任(公司法院八十三條,經濟部58.11.7商3808號函釋),由法院核定准予備查,即可免去餘四股東清算人身份及被限制出境(稅捐稽徵法第24條)。


3.積欠稅款徵收期限,原無期滿問題,但稅捐稽徵法第23條已有修正(96.3.5)(請上立法院網站摘錄修正理由及條文),您在報上看的沒錯(不過最近行政院長又據財政部報告擬提修正案,但未經立法院通過)。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羅美棋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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