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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擔任新成立子公司之負責人


阿O 發問於 2010-03-17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你好
本人任職於工程顧問公司,現因公司稅務規劃及業務需求,將設立另一家子司,而協議由本人擔任負責人,老闆願意與我訂約,以免除我當負責人於法律上負擔之風險(老闆承諾負法律責任).
請問這樣的書面約定是否在法律上有其效力,又契約內容應包含哪些重點才可確保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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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擔任負責人之風險,
1.包括公法上
公司倒閉欠稅時需負連帶責任 以及遭限制出境之風險,這些均無法因您與公司老闆間的契約而免除
除非在您個人財產遭執行繳納稅捐後 可以依據契約向老闆請求賠償
2.刑法上
身為負責人 還是應該依據公司利益而執行職務 若掩護老闆不法行為而對公司造成損害 仍有刑法背信罪或其
他相關罪責之構成
3.民法及商事法上
對外若因身為負責人而擔負保證責任 則仍應負起保證人之責 ,除非在您個人財產遭執行後 可以依據契約向老
闆請求賠償

若尚有問題 尚請不吝來電賜教

郭瑋萍律師 02-27409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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