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這是一個跨國的法律問題。
我們於2009年上旬收到一份文件,來自Mexico,主要是要我們填入一些公司資料,裡面公司名稱及地址已填入正確資訊,其他則是空白,裡面提到我們填完單子後,將可以在某些展覽中,免費提供我們曝光的機會,於是我們填寫完畢後,在Legally binding signature的部份,則請總經理簽名後回傳。
大約2009/7/2時,我們收到來自這個Mexico公司的Invoice,表示要我們支付美金1571元。同時提供一個網頁,而那個網頁上就是簡易的把我們回傳給他內容直接貼在上面。待我們再回去看之前那件文件時,才發現在文件的下方有很小的字寫著,我們每年必須支付美金1571元。
接著在2009/7/15,我們又收到來自這個Mexico公司和今年上旬一模一樣的文件,同樣是只填入公司名稱及地址,其他都還是空白。顯示其實這家公司實際上並未UPDATE任何關於我們公司的資料。
我們感覺好像遇到詐騙集團。於是我們即回信表示,我們之前回傳的文件上,Legally binding signature並不是我們法定的公司代理人(董事長),主張這份文件並不具任何法律效力,請他立即移除網頁上的資訊。
該Mexico公司回覆,該文件並非公司法定代理人簽名,是我們內部的問題,他們沒有責任去確認這個簽名是否正確,仍然執意要我們付費。
該公司於2009/8/6寄出Reminder,2009/9/10寄出First overdue payment reminder,2009/10/8寄出Second overdue payment reminder,2009/11/5寄出Final overdue payment reminder,而我方則於2009/11/17寄出中英文的存證信函,重申該文件不具法律效力,請他立即移除網頁上的資訊,並提到若有法律上的訟訴,以台灣地區法律為準。
2009/11/26,該公司再度寄出Demand of Payment。並表示簽約文件有寫到是以Mexico的法律為依據,依照Mexico的法律,「the only one applicable in case of legal dispute, an order is valid once signed and the manager of the company is the only one responsible for all commercial action initiated by the employees in the work place」。
2009/12/26我們收到Legal Notice,其中提到「Your customer account has already been scheduled for a court recovery procedure in Taiwan」。
2010/1/22我們又收到來看Slovakia的信,這封信的格式及內容和2009年我們收到來自Mexico的信件一模一樣,唯一不同的,只有地點不同,從Mexico變到Slovakia了。
請問我們該如何處理這件跨國的法律問題呢?謝謝!
律師
A:
[quote:eeedd569cf="鄧芳"]您好,這是一個跨國的法律問題。
我們於2009年上旬收到一份文件,來自Mexico,主要是要我們填入一些公司資料,裡面公司名稱及地址已填入正確資訊,其他則是空白,裡面提到我們填完單子後,將可以在某些展覽中,免費提供我們曝光的機會,於是我們填寫完畢後,在Legally binding signature的部份,則請總經理簽名後回傳。
大約2009/7/2時,我們收到來自這個Mexico公司的Invoice,表示要我們支付美金1571元。同時提供一個網頁,而那個網頁上就是簡易的把我們回傳給他內容直接貼在上面。待我們再回去看之前那件文件時,才發現在文件的下方有很小的字寫著,我們每年必須支付美金1571元。
接著在2009/7/15,我們又收到來自這個Mexico公司和今年上旬一模一樣的文件,同樣是只填入公司名稱及地址,其他都還是空白。顯示其實這家公司實際上並未UPDATE任何關於我們公司的資料。
我們感覺好像遇到詐騙集團。於是我們即回信表示,我們之前回傳的文件上,Legally binding signature並不是我們法定的公司代理人(董事長),主張這份文件並不具任何法律效力,請他立即移除網頁上的資訊。
該Mexico公司回覆,該文件並非公司法定代理人簽名,是我們內部的問題,他們沒有責任去確認這個簽名是否正確,仍然執意要我們付費。
該公司於2009/8/6寄出Reminder,2009/9/10寄出First overdue payment reminder,2009/10/8寄出Second overdue payment reminder,2009/11/5寄出Final overdue payment reminder,而我方則於2009/11/17寄出中英文的存證信函,重申該文件不具法律效力,請他立即移除網頁上的資訊,並提到若有法律上的訟訴,以台灣地區法律為準。
2009/11/26,該公司再度寄出Demand of Payment。並表示簽約文件有寫到是以Mexico的法律為依據,依照Mexico的法律,「the only one applicable in case of legal dispute, an order is valid once signed and the manager of the company is the only one responsible for all commercial action initiated by the employees in the work place」。
2009/12/26我們收到Legal Notice,其中提到「Your customer account has already been scheduled for a court recovery procedure in Taiwan」。
2010/1/22我們又收到來看Slovakia的信,這封信的格式及內容和2009年我們收到來自Mexico的信件一模一樣,唯一不同的,只有地點不同,從Mexico變到Slovakia了。
請問我們該如何處理這件跨國的法律問題呢?謝謝![/quote:eeedd569cf]
您好:
按民法第553條第1項規定:「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及第554條第1項規定:「經理人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就商號或其分號,或其事務之一部,視為其有為管理上之一切必要行為之權。」是由上可知, 貴司總經理在Legally binding signature的部份簽名後回傳,依台灣法律也會發生效力,故 貴司回信表示「我們之前回傳的文件上,Legally binding signature並不是我們法定的公司代理人(董事長),主張這份文件並不具任何法律效力」云云,似尚屬無據。
另本件是否屬於國際詐騙,尚無法確認,惟如 貴司仍有疑慮,建議先向警政署反詐騙專線反應。
又本件日後如果涉訟,首先必須先確認審判權及管轄權問題,原則上應以台灣法院為管轄法院,惟如 貴司回傳合約文件上有合意以Mexico的法院為管轄法院者,則本件恐怕須以Mexico法院為管轄法院。
最後,本件涉訟金額僅為美金1571元,該Mexico公司是否真的會對 貴公司提告,尚有疑義,因為訴訟成本遠大於請求金額,似無實益可言。
以上敬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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