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1 我為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與房東有一租賃契約,因租約到期而發生糾紛,因訂立租約當事人為公司名義,並非本人。
2 對方請求不當得利,及相關費用向本人請求,及假扣押本人帳戶。
3 因本人並非當事人,只是負責人,並未實際參與經營,其請求本人賠償,是否可依-當事人為股份有限公司並非本人作為抗辨。
4 因租約到期,之前的裝潢費用泡湯,是否可依民法-有益費用之償還義務請房東返還,又如何計算呢?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以下意見供您參考:
一.您與房東所簽之租賃契約,倘係以公司名義與房東簽約, 契約主體如係公司, 房東也只能向公司請求契約上履約之責任, 只要您未在租賃契約上為連帶保證, 對方向您請求不當得利乙事, 應屬無理由
二.對方既已進行假扣押程序, 未來也會提起民事訴訟, 而因您的財產遭假扣押, 亦可向法院聲請命房東限期起訴, 儘快完結訴訟, 以保障您的權益, 不過在此同時, 如您認為有解除假扣押之必要, 您也可向法院聲請提供反擔保請求撤銷假扣押的強制執行
三.如前所述, 倘您未參與該租賃契約之連帶保證, 自得以契約主體不同而抗辯(即您所述當事人為股份有限公司並非本人)
四.關於有益費用部分, 只要在裝潢當時房東未為反對之表示, 自得就有益費用請求償還, 計算方式大略得以會計上之計算折舊方式作為基礎
*以上僅就您所述提供初步意見, 謹請參酌
洪國誌律師
寶德楊法律事務所
02-271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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