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如果大陸公司﹙債權人〕為持有票據﹙本票〕者,可否對在台灣之票據發票人〔台灣公司〕向法院提出本票裁
定?或是可以委託在台灣之訴訟代理人代理為之。
感謝您的回覆
律師
A:
[quote:db14636d8d="陳俊吉"]如果大陸公司﹙債權人〕為持有票據﹙本票〕者,可否對在台灣之票據發票人〔台灣公司〕向法院提出本票裁定?或是可以委託在台灣之訴訟代理人代理為之。[/quote:db14636d8d]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1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及第3項規定:「本章所稱行為地、訂約地、發生地、履行地、所在地、訴訟地或仲裁地,指在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
又按第47條第3項規定:「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行為地之規定。」
稽上,大陸公司﹙債權人〕為持有票據﹙本票〕者,可否對在台灣之票據發票人〔台灣公司〕向法院提出本票裁定?或是可以委託在台灣之訴訟代理人代理為之?應視台灣地區是否為行為地,如為肯定,則應該可以對在台灣之票據發票人〔台灣公司〕向法院提出本票裁定,也可以委託在台灣之訴訟代理人代理為之。
以上敬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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