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想再請教您幾個問題:
1) 寄存證信函給當事人,則收件地址是否可以當事人的"上班公司所在地址"而為之?
2) 若申請調解會委員會進行調解的期間,可否在此期間至法院"請求發支付命令"嗎?
3) 若"請求發支付命令"後,在20天期限內,當事人提出不服的話,那是否就由法院強制
兩造進入訴訟階段?還是得再由我向法院提出小額民事訴訟呢?
以上問題,還請大律師您解惑~~謝謝~~
A:
您好,
1、可以。存證信函只要寄到對方能收到的地址即可。
2、可以。
3、若債務人收到後有異議,因金額小,法院會先分調解程序,調解不成就會轉為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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