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目前在公司服務滿二年,所以需要20日提前告知要離職
(1)我打算2010.2.5日提離職,2010.2.25日最後一天,請問如此可以嗎?
(2)因和公司高層處的不愉快,公司可以因為不想付過年的薪資,而提前要我離開嗎?
(3)因新工作已經找好,2010.3.1日上班。很怕公司會不準時給離職證明。如果萬一公司刁難要晚點給或是要我晚點走時,該如何是好?可以事先預防嗎?
感謝您的回覆
A:
阿丸:你好!
抱歉!今日始看到你的來信,希望仍對你有幫助.!
按不定期勞雇契約依勞基法第15條準用第16條第一項第2款之規定: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須於20日前預告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你既已照此規定於20日前,事先預告,則屆時即可離職,至於僱主刁難不給離職證明,或不發薪資,均非適法,可依法於離職後透過勞資爭議機構,向對方請求,如再不給,亦可起訴請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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