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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對民法 137 條不甚了解,麻煩劉大律師舉例解說

對民法 137 條不甚了解,麻煩劉大律師舉例解說


楊OO 發問於 2010-01-26 | 台北 | 服務業

Q: 劉君豪大律師您好!

謝謝您在百忙中快速的回音,您的仁慈對我們有極大的安慰。
一、您在文章中提及『侵占金額已經法院發出支付命令並獲確定,您提出之附民訴訟中關於侵占金額即屬重複請求,您可於開民事庭時表示就此部分不再請求,其他部分仍請法院依法判決』,之所謂「其他部分」是否指「請求物質及精神上之賠償」仍可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二、我們抄錄民法第 137 條 :
(時效中斷及於時之效力)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對其中許多法律用語實在不懂其意思,諸如:
何謂時效中斷?重行起算又是何義?
何謂消滅時效?消滅時效為2年又是如何計算?
消滅時效與判決又有什麼關聯?
總之,基本上對民法第 137 條不甚了解,可否請劉大律師舉例解說,感激不盡!

三、再者,債權憑證是否也會有民法第 137 條所說時效問題之情形發生?

再次叨擾尚請見諒,極其渴慕您的回音,祝您凡事盡都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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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君豪

律師

明達法律事務所

A:  [quote:df9d3b8612="楊先生"]劉君豪大律師您好!

謝謝您在百忙中快速的回音,您的仁慈對我們有極大的安慰。
一、您在文章中提及『侵占金額已經法院發出支付命令並獲確定,您提出之附民訴訟中關於侵占金額即屬重複請求,您可於開民事庭時表示就此部分不再請求,其他部分仍請法院依法判決』,之所謂「其他部分」是否指「請求物質及精神上之賠償」仍可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二、我們抄錄民法第 137 條 :
(時效中斷及於時之效力)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對其中許多法律用語實在不懂其意思,諸如:
何謂時效中斷?重行起算又是何義?
何謂消滅時效?消滅時效為2年又是如何計算?
消滅時效與判決又有什麼關聯?
總之,基本上對民法第 137 條不甚了解,可否請劉大律師舉例解說,感激不盡!

三、再者,債權憑證是否也會有民法第 137 條所說時效問題之情形發生?

再次叨擾尚請見諒,極其渴慕您的回音,祝您凡事盡都順利!![/quote:df9d3b8612]

您好
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是的,「物質及精神上之賠償」仍可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惟該部分實體上是否有理由,恐有疑問喔 不知您請求「物質及精神上之賠償」之請求權基礎為何?如果沒有或不正確,恐無法被法院採納
二.法諺有云:權利上之睡眠者,其權利不値得保護 是以法律上有消滅時效之制度 您依據侵權行為主張損害賠償,消滅時效為2年,自您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而您既已於時效期間內發支付命令,依法已生中斷時效之效力,其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年,嗣後若經強制執行而取得債權憑證,記得於快屆滿5年時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依此類推),俾讓時效得以中斷而重行起算時效


以上建議 謹供參考. 如有後續問題 敬請不吝洽詢!
明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劉君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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