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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要點


凌OO 發問於 2010-01-20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我方是醫院外包之派遣公司的呼吸照顧員,日前於醫院執行業務中因清潔人員地板打臘作業未完全結束,就放行人員入病房內作業(打蠟作業中無任何警示標語或告牌),導致我方滑倒撞擊頭部,顏面骨折等傷害,事後該清潔承包公司坦承有管理上之疏忽,造成人員傷害。事後該清潔公司之主管出面說明承認有業務上疏失,故我們想對該清潔公司及作業的清潔人員提出相關醫療費用之求償,以存證信函方式。
請問存證信函內容是否詳盡? 另外存證信函要寄給清潔公司負責人? 還是作業的清潔人員? 謝謝

存證信函內容

  緣本人於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許,於署立桃園醫院6樓呼吸照顧病房6 A 50~ 51執行照顧服務員之業務時,因台端於該病房實施地面打蠟作業管理不當造成本人滑倒,致本人身體左顏面多處骨折,住院開刀及往返醫院治療經醫師診斷需停工休養兩個月,身體、健康及精神之創痛均難撫平。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分別為同法第193條第1項與第195條第1項所明定。本人因台端業務過失行為致身體、健康受有損害,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台端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本人因台端侵權行為致身體、健康受有損害,且減少勞動能力並增加生活上的需要,並受有莫大的精神創痛。請台端賠償本人支出的醫療費用、所增加生活需要的費用、無法工作的薪資(兩個月) ,及精神慰撫金,合計新台幣十萬元。
  為保障本人權益,特發函通知台端,請台端於函到十日內速賠償本人上揭損失,以俾免訴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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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君豪

律師

明達法律事務所

A:  [quote:e46fd5b57f="凌裕芳"]我方是醫院外包之派遣公司的呼吸照顧員,日前於醫院執行業務中因清潔人員地板打臘作業未完全結束,就放行人員入病房內作業(打蠟作業中無任何警示標語或告牌),導致我方滑倒撞擊頭部,顏面骨折等傷害,事後該清潔承包公司坦承有管理上之疏忽,造成人員傷害。事後該清潔公司之主管出面說明承認有業務上疏失,故我們想對該清潔公司及作業的清潔人員提出相關醫療費用之求償,以存證信函方式。
請問存證信函內容是否詳盡? 另外存證信函要寄給清潔公司負責人? 還是作業的清潔人員? 謝謝

存證信函內容

  緣本人於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許,於署立桃園醫院6樓呼吸照顧病房6 A 50~ 51執行照顧服務員之業務時,因台端於該病房實施地面打蠟作業管理不當造成本人滑倒,致本人身體左顏面多處骨折,住院開刀及往返醫院治療經醫師診斷需停工休養兩個月,身體、健康及精神之創痛均難撫平。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分別為同法第193條第1項與第195條第1項所明定。本人因台端業務過失行為致身體、健康受有損害,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台端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本人因台端侵權行為致身體、健康受有損害,且減少勞動能力並增加生活上的需要,並受有莫大的精神創痛。請台端賠償本人支出的醫療費用、所增加生活需要的費用、無法工作的薪資(兩個月) ,及精神慰撫金,合計新台幣十萬元。
  為保障本人權益,特發函通知台端,請台端於函到十日內速賠償本人上揭損失,以俾免訴累。[/quote:e46fd5b57f]

您好
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1.存證信函之內容只要能清楚明瞭表達所要主張之權利即可,您所寫之存證信函意思非常明確,惟建議可將民法第188條列入作為對公司請求賠償之依據
2.依您所述,該打蠟之清潔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顯然未盡必要之注意,您可對該清潔人員及清潔公司主張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您存證信函應一併寄給清潔人員與公司
3.最後應注意時效問題,如您要告過失傷害,應於事發後6個月內提告,民事求償則應於2年內為之

以上建議 謹供參考. 如有後續問題 敬請不吝洽詢!
明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劉君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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