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受害人即告發人分明提出新事實及新證據以重新告發偽證,但地檢署竟函文告發人「因未提出「應」調查之新事實 新證據,故無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得再行起訴之情形,自不得再行起訴」,此函文,並未對告發人偵訊時曾具體指出A證人違反專業作不實證述的事證,或對告發人業已提出新事實及新證據作任何說明。
1/
此僅「XXX地檢署 函」,非處分書,是否沒得救濟呢?或還能向哪單位如何反應呢?
2/
說真的,A證人確實故意違反專業作不實專業名詞的證述,影響檢方辦案,致受害人迄今求償無門,可以將事實證據及上述地檢署函文公開嗎?說真的,走過司法,才驚覺司法真得可以爭眼說瞎話,無視證據存在,告人也不是,暴力也不對,難不成百姓就白白被欺負,最後竟換得數紙不實公文遭他人羞辱且求償無門嗎?
幫幫無助人,謝謝律師!
律師
A:
[quote:bab3278a22="Anonymous"]律師您好
受害人即告發人分明提出新事實及新證據以重新告發偽證,但地檢署竟函文告發人「因未提出「應」調查之新事實 新證據,故無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得再行起訴之情形,自不得再行起訴」,此函文,並未對告發人偵訊時曾具體指出A證人違反專業作不實證述的事證,或對告發人業已提出新事實及新證據作任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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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僅「XXX地檢署 函」,非處分書,是否沒得救濟呢?或還能向哪單位如何反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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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A證人確實故意違反專業作不實專業名詞的證述,影響檢方辦案,致受害人迄今求償無門,可以將事實證據及上述地檢署函文公開嗎?說真的,走過司法,才驚覺司法真得可以爭眼說瞎話,無視證據存在,告人也不是,暴力也不對,難不成百姓就白白被欺負,最後竟換得數紙不實公文遭他人羞辱且求償無門嗎?
幫幫無助人,謝謝律師![/quote:bab3278a22]
1、因非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故沒得救濟,亦無法向其他單位反應。
2、法律並未禁止台端公開個人之案件資料,惟公開之實益何在?且如公開時有附加一些情緒性之評論,亦可能有觸法之虞,敬請三思。
3、官字兩個口,這也是沒辦法的事。
以上敬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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