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於板橋市裕民街與人租賃一間店面 , 押金為4個月共26 萬 , 目前由於營業狀況不如預期 , 欲遷移它處 ,
租約內有一項為" 若租期未滿 , 使用人欲遷移它處時 , 需支付一個月押金 " ( 此項未被取消 ) , 但於簽約時
屋主又於約後空白處附註 " 租期未滿 , 押金不予退還 " , 不知是否能要求屋主依據前項予以退還三個月押
金 .
請不吝賜教 . 謝謝
律師
A:
[quote:9c1b92cbfc="錢傳邦"]律師您好
本人於板橋市裕民街與人租賃一間店面 , 押金為4個月共26 萬 , 目前由於營業狀況不如預期 , 欲遷移它處 ,
租約內有一項為" 若租期未滿 , 使用人欲遷移它處時 , 需支付一個月押金 " ( 此項未被取消 ) , 但於簽約時
屋主又於約後空白處附註 " 租期未滿 , 押金不予退還 " , 不知是否能要求屋主依據前項予以退還三個月押
金 .
請不吝賜教 . 謝謝[/quote:9c1b92cbfc]
第一,本件契約中有「使用人欲遷移它處時 , 需支付一個月押金」及「租期未滿 , 押金不予退還」,究竟何者是當事人之真意,首應確認。然後,
押金除於租期屆滿,依雙方契約所應負擔之損害賠償,為具有一般房屋租賃契約所稱押金之性質外,其如於承租人無故終止租約,或租金給付遲延時,依契約規定已轉變為違約金之性質。應可沒收。
惟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定有明文。至於是否相當,即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斟酌之標準。故,
若押金遭沒收或未予退還者,可請求法院減少其金額,並請求返還扣除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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