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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債務人蓄意脫產連帶保人該怎麼辦?

債務人蓄意脫產連帶保人該怎麼辦?


傅O 發問於 2009-12-11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朋友的父親多年前與某甲合夥開了一間公司,公司的負責人是某甲,而朋友的父親是連帶保證人,在公司經營幾年以後,被當初的負責人某甲惡意脫產造成公司惡性倒閉,現在銀行要求朋友的父親清償債務,請問該如何處理?因為當初某甲惡意脫產的金錢,已經贈與給某甲的家人,在網路上查出可以的對應方法如下:

必須舉證讓銀行或法院知道其實債務人是有資產可供假扣押或拍賣的
可向法院聲請債務人涉及惡意脫產或贈與要求提出資金買賣流向且主張買賣無效論反還不動產 
讓債務人假扣押 並以執行名義 向國稅局調閱對方財產流向


一般像這種有連帶保證人的案件銀行跟本不會主動追查,因為他們有求償的對象,且法扣薪資還含利息,一輩子扣到完為止, 一般向法院聲請買賣無效論惡意脫產最主要是查資金流向,怎麼買付多少錢時間點賣了之後資金跑去那裡 是否構成蓄意脫產,只要查的出要求反還買賣並不難!


請問
真的是如此做就可以嗎?還是內容是有錯的?相關的法律依據內容是什麼呢?還有其他什麼要注意的嗎?


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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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傅先生:你好!
1.民法第281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第二項規定:前項情形,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同法第749條亦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因令友之父係於主債務人脫產之後,債權銀行追討時,始發覺問題,因此事先顯無法防止,且債權銀行已來求償,債權銀行除非無法向保證人取償,通常銀行是不可能捨簡就繁去向主債務人追償的,因此萬一銀行一直向保證人求償,則保證人一旦替主債務人清償了債務.保證人(令友之父)可以依上開規定向主債務人追索.只是主債務人既然已經脫產,必須將其虛偽贈與行為撤銷,請求受贈人(共同行為人)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才能實質獲得救濟.否則雖取得債權人之地位,甚至已獲法院判決勝訴要求主債務人返還代為清償之本息,亦可能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無濟於事!
2.至於如何撤銷共同脫產者之虛偽意思表示,可依民法第87條之規定:虛偽意思表示無效,及同法第244條第一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並依同條第四項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此項撤銷權依同法第245條之規定: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須特別注意!
3.另如在債權銀行未行使權利以前,發覺主債務人之財產顯形減少,而該保證債務又係受主債務人之託而為保證者,依同法第750條第一款之規定得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
4.本件因係二人合夥,出資開公司,如對方惡意脫產,造成公司惡性倒閉,如有涉及侵占公司財產情形,亦可循此方向追究合夥人之侵占責任.如受贈人亦知該受贈之財產來源,而與之共同為之.亦有共犯侵占之情形,則可依同法第185條規定向彼等依共同侵權行為請求連帶賠償!此種情形,為免受贈者再次脫產,可先進行假扣押加以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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