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關於您先前的回覆,小弟還有點疑問想請教您,
引言:"即時再以存證信函通知賠償"
小弟的疑問:
1) 因為該房客已經搬走,我們也不知道他搬去哪裡,只知道他的電話跟身份證字號,像這種情形我們該怎
麼寄存證信函給他,還是有其他方式可以進行呢?
2)若知道他的現在地址,寄存證信函給他,結果他拒收或沒收到,那此時該如何處理?
還煩大律師您解惑~再次感謝~謝謝~~
A:
您好,
建議你寫存證信函的目的,在於保留你對於房屋毀損有提出爭議的證據,否則萬一對方提出點交時雙方同意就現況點交予你,此時雙方就此部分是否曾經表示同意現狀點交即需各自提出證據來證明。
而對方的住址應該是必要的,即便將來要進行訴訟也需要有對方的住址。至於對方收不收並不重要,存證信函的目的在於你接收房屋即時檢查後,即發現問題而要求對方賠償,以證明你並沒有同意現狀接受。將來在法院進行訴訟時,這些可以當成證據即足,對方要不要來法院是他的權利,就算不來,你也可以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如果你沒有對方的住址,我也只能建議你儘量去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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