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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債務人願不行使時效抗辯權

債務人願不行使時效抗辯權


蔡OO 發問於 2009-11-21 | 台北 |

Q: 您好:
請教何謂代位權, 如抵押權時效20年已過,債務人願不行使抗辯權 ,這樣抵押權是否存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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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坤鐘

律師

萬邦法律事務所

A:  蔡先生你好, 以下為回復前述問題:

1.所謂的「代位權」舉例而言,例如某甲對於債務人某乙有一筆20萬的債權,而某乙對於第三人某丙又有一筆20萬之債權,經某甲向其債務人某乙催討欠款時,而某乙辯稱其無財產且又不欲向某丙行使其債權者,則某甲即可以某乙的名義請求某丙返還20萬元。
2.依題示可知,抵押權所擔保之請求權已逾20年(一般請求權之時效最長為15年),根據民法第880條之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者,抵押權人於時效消滅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因為此條規定為抵押權消滅的法定事由,因此縱使債務人願意不行使抗辯權,抵押權仍然會消滅。
以上僅為個人初步見解,僅供參考 ~

祝福一切順心 ! 蔡坤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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