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因公司被告妨礙名譽,預計12月要開偵察庭,因傳票是指定負責人前往,但負責人在國外無法前往,
是否可以由代理人前往?需要那些資料?
A:
您好:
一、開庭期日,公司負責人已依預定行程在國外,得以有正當理由請假。
二、若屬公司之事務而涉案,僅因負責人之緣故而被當作被告;實務上這種非屬重罪的情形,雖然刑事訴訟法上沒有被告委託代理人之規定(被告委任的叫作「辯護人」,告訴人委任的叫作「代理人」),但是於此類型案件,有時可指派公司人員持機票存根證明、請假陳報狀等向檢察官說明,並於瞭解告訴內容後,再由負負人回國決定因應之道。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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