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請問一下:如果本身有開發保健食品如綜合維他命,能否將其他廠商的產品如(善存)列入網站或DM中作為比較呢?----EX:善存所標示的營養成分(不修改)VS自身產品營養成分----此舉是否有侵權觸法之問題?如果不行用他人產品公司全名,能否改用例如善X?以避免爭議呢?謝謝!
A:
建議您將善存外包裝標示的營養成分另行製作表格比較,
不要直接拍攝其外包裝,或使用該公司的商標圖樣,
以避免侵權爭議。
名稱部分建議改用「某知名品牌」較佳,
且比較之項目數據必須客觀真實否則可能會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問題。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祝福一切順心 ! 蔡坤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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