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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新屋漏水問題建商履修不復問題

新屋漏水問題建商履修不復問題


賴OO 發問於 2009-10-31 | 新竹 |

Q: 律師您好:
今年四月交屋至今房屋還有漏水問題履修不復(建商已修過四次),建商於10/17號有口頭
答應我要支付房屋利息,10/30建商又說要法院判定後才願意支付我房屋貸款利息.我和建
商各有立場導致屋漏水修繕工程暫停.現房內漏水修繕處都是發泡劑及廚房地磚因積水問
題敲開後尚未回補,我也因此仍無法入住新居,需請問律師您以下問題.

1. 我有權要求建商支付修繕期的房屋利息嗎?
2. 我有權要求建商瑕疵賠償嗎?

ps.因房屋有被破壞過,我有同意建商不需提供我房屋不破壞承諾書,建商才於10/21當日修繕.


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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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有關所述的問題,應該屬於出賣人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出賣人應就所出賣的物負通常使用效能之責任,如果所出賣的物,缺少通常使用效用的狀態,就屬瑕疵,例如本例房屋通常不會漏水,如有漏水的狀態,且履修仍不能完善,應屬瑕疵至明。
二、有關出賣人之物若有瑕疵,依瑕疵的大小,買售人可以有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全部價金或是減少價金的的權利。
三、由上述內容可知,買售人應僅能依瑕疵狀況大、小,而請求返還價金或減少價金,不能請求給付貸款利息等。其實就結果而言,不論請求給付貸款利息或請求減少價金,都是金錢數字的金額之請求,以何種原因為協調之理由,應沒有多大差別。因此,您可將欲請求之利息化作瑕疵數額與出賣人協商,也是一種方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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