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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要求退費


高OO 發問於 2009-10-28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我們公司販賣保健食品類(靈芝),有客戶前前後後購買約40萬元的靈芝給罹癌的太太服用,
目前太太已去世了,但他先生卻要向我們公司追討40萬元的費用,因他覺得他太太吃了靈芝也沒活過來。
購買的過程約一年左右‧是客戶陸陸續續來店購買,當初我們並沒保證一定會好,且他太太也一直在化療,過程中也有換過醫院,因客戶覺得第一家醫院沒有醫好他太太,所以轉院。


我們是有提供相關的論文及報導供參考,文章內也有一些見證者及提及產品對癌症會有幫助的部分。
客戶是看網路的資訊來購買的,我們並沒強硬推銷,只是建議如何使用。


目前已由消保官安排與客戶協調一次,但沒達成協議,消保官說:
因我們有提供相關的論文及報導之關係,有誤導民眾相信癌症一定會好起來之嫌疑。
消保官希望我們能賠償消費者,且又說了許多恐嚇我們公司可能會無法正常運作之類的話,客戶也帶了議員前往施加壓力。
客戶目前還有10萬元的貨我們願意讓客戶全數退貨,但客戶的要求是要全數追討太太已吃掉的費用,
購買的過程客戶皆是自願性的,且產品若沒幫助怎會陸續一直買?


請問
1.現在消保官只願保護消費者身為企業的我們該如何處理?
2.如果客戶都如此欲取欲求那店該如何營運?


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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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翊丞

律師

A:  您好:
一、消費者購買貴公司保健食品(靈芝)產品,據您提供之訊息,消費者係到店購買,故並非消費者保護法
上所謂的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沒有商品審閱期間的問題,故應該係民法第345條一般之買賣契約,在
履行買賣雙方之權利義務後(交付產品,支付價金),原則上並無退貨退款之問題。
二、除非在交易過程中,販賣商品者有使消費者陷於錯誤,消費者可能主張民法第92條詐欺撤銷買賣關係,
此時方有可能有返還價金之問題。
三、除此之外,如果消費者主張該商品不具療效係屬於物之瑕疵,而主張買賣之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354條
以下規定),但此時消費者應證明究竟所購買之產品有何瑕疵,始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規定之適用。

以上意見,僅供參酌。
如有任何疑問,尚祈不吝來電賜詢。

宏典律師事務所
呂翊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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