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
我們公司有位客戶原本向我們訂購一組商品,及加贈另一套商品的交易,因主商品進貨方面問題延期出貨,所以先出贈品給對方,但事後客戶在超過七天鑑賞期後以此為由向本公司提出退貨請求,並要求退訂金,可一直未把贈品寄回,也聯絡不到客戶,拖了一年後才聯絡上,但客戶仍堅持我們把訂金退給他,他才把贈品寄回,因為贈品的價格也不便宜,且客戶已拖一年。
請問
是否可要求客戶將贈品以原價購買呢?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一、如果原始商品的買賣契約已經解除,則對造若有收商品正品及贈品,有返還的義務,您若有收受買 賣價金,亦同時有返還的義務。
二、對造尚無購買贈品的義務,但是仍有返還的義務。雙方可就應行返還的東西(就是價金、商品),各自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就是對造未履行義務前,我造得拒絕履行。因此,比較好的方式,就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較符合雙方的期待及法律上的權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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