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容敘述:
1.3月31日詢問委任律師「4月24日辯論庭,我要出庭」,律師說「不用出庭啦!!我會盡心盡力出庭辯論」。
2.6月30日收到判決書,律師說「判決不錯」,不過有『違法令,應可再上訴』。問費用答「x萬」。
3.因『民事庭』律師沒准我出庭過,真不知「出庭狀況」,為了解7月7日去調閱「民事庭筆錄和錄音帶」,發現委任律師根本沒到。
4.7月8日詢問委任律師為何無故缺席「4月24日辯論庭」,律師說「臨時收到刑事傳票,刑事庭依法不能請代委律師出庭,所以不得不缺席」。
請問:
1.刑事庭依法不能請代委律師出庭嗎?
2.在3月10日「民事庭筆錄和錄音帶」中,委任律師已先於民事庭上說『4月24日已排定另一民事庭』了。不過,我於3月31日問律師,律師卻說「不用出庭啦!!我會盡心盡力出庭辯論」。就律師明知「衝庭」,卻故意『隱瞞不出庭』又於7月8日答「臨時收到刑事傳票,刑事庭依法不能請代委律師出庭,所以不得不缺席」。請問是否涉『故意欺騙』呢?涉「刑法」、「刑事訴訟法」那一條呢?
3.請問「訴訟辯論」庭的重要性,究為何?
4.律師『攻擊防禦』是在那一個程序使用呢?
5.對『律師』的作為,我的權益被侵害,最終落得承攬一筆『數十萬元高額的裁判費』,我該循何管道來救濟呢?
ps. 該律師是『法扶律師』,我是『職業災害』的受害者
麻煩回覆,謝謝!!
A:
先生:你好!
1.民事庭如律師因衝庭而未到,對造雖可聲請法庭由其一造辯論判決,但不表示法院即可隨對方所言判決,貴方以前提出之書狀及證據,還是須交待其採與不採之理由的.
2.民事庭律師係以訴訟當事人的代理人之資格出庭陳述意見,主張證據,因此當事人本人是可以自行出庭表示意見的,不過因為民庭主張的法律關係,有時當事人本人不甚瞭解,且當事人之認諾及捨棄可能影響訴訟的成敗,很多代理律師深怕當事人出庭說錯話,而不希望當事人自己出庭,乃常有的現象.
3.重要的是:要看代理律師有無照自己的意思表達及提出支持自已論點的法律意見,如已於書狀充分表達,則因衝庭而無法到庭辯論,應非不可原諒的大過,因為二法院分別訂同一時間開庭,身為律師實無法自主,他要照顧你,也要照顧刑事被告,權衡之下可能認為刑事案件,因無法找人複代而捨民庭,出席刑庭,似有其不得已的苦衷及無奈!
4.刑庭受委任辯護,如辯護人不能到庭,當事人又非有律師辯護不可,則須另行委任他人,無法由原律師直接委任他律師代理.
5.民庭的攻擊及防禦,於訴訟過程中隨時均可提出,不限於辯論庭,反而一般辯論庭僅綜合整理訴訟過程中所提出之攻防意見而已!依民事訴訟法第276條之規定: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特殊情形合於該條所定情形之一應不得於言詞辯論時主張,如他造有應通知對照,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書狀時,依同法第267條之規定,對造應於貴方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時間內提出,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貴方,如已指定辯論期日,並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換言之對方不得於辯論期日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因此縱未出席辯論,對貴方之防禦影響不大,法院仍須就貴方以前主張之理由加以審酌.
6.如受委任之律師係經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指定之程序辦理委任.則在貴方有理的情況下.關於訴訟之必要費用可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負擔,上訴而一時繳不起上訴費用者,亦可在有勝訴之望之範圍內,請求法服申請訴訟救助或出具保證書暫免繳上訴審之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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