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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訊騷擾可以在法律上提出警告嗎


李OO 發問於 2006-07-22 | | 其他

Q: 大律師您好:
我畢業後有一個同學都會傳簡訊給我,內容不外乎是想我、訴說他的近況或者是一些有的沒的,之前可能偶爾一封,現在則幾乎每天都會收到,之前已經很明白的告訴他我不喜歡他,請他不要這麼做,但他還是一樣,對我造成很大的困擾和壓力,如果只是這樣的騷擾,在法律上有辦法提出警告或者是用法律的方式解決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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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在性騷擾防治法實施之前,這種情形大概只能依照民法侵權行為法則請求損害賠償,但在性騷擾防治法於95年2月實施後,如果他的簡訊內容被認定為已經影響你的正常生活的程度的話,應該可以考慮依照該法所規定的管道,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讓對方得到適度的懲罰。如果對方是在政府機關、部隊、學校等單位服務,也可以直接向其服務單位提出申訴,我想這樣的申訴,應該會比私下寄發信函予以警告的方式,收到更大的效果。
您也可以在內政部的網站上,找到相關的資料:http://www.moi.gov.tw/subject/subject_a2_1.asp?sid=5&sid2=11


性騷擾防治法:
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第9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13條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第20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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