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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店面租約可否提前解約?

店面租約可否提前解約?


滕OO 發問於 2009-10-02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若與房東簽訂契約租賃店面5年, 現在由於經營不善準備歇業, 請問是否可中斷租約? 還是得繼續付房租直到約滿或頂讓出去? 若簽約人為有限公司的執行董事, 是否責任均由該執行董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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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簽立五年之租賃契約,依民法第四五○條規定,乃屬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原則上租賃契約是期限屆滿時才消滅。但是因為經營不善,再繼續承租,會造成更的租金損害。所以才一般情形,都會終止租賃契約。

二、如果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前主動終止契約,在租賃契約通常都會約定要負損害賠償責任,依一般通常習慣,在簽立租約時,多有二至三個月的押租金置放在出租人處,該押金通常都是提前終止租約的損害賠償。

三、假若出租人是不錯而可以溝通的,也有一種方式,就是頂讓予第三人,由第三人承接承租人的契約關係,如此一就,就不會有違約或賠儐的問題,並且生財器具還是出賣予第三人。但是,還是要看當初與出租人簽立的契約內容而定。

四、公司是一個法人,由公司簽立契約所生之契約責任,僅由公司法人負責;公司之股東或經理、董事、執行董事等之自然人,是沒有契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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