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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相關刑事法規 偽造文書是否成立?

偽造文書是否成立?


楊OO 發問於 2009-09-24 | 台中 | 服務業

Q: 大律師,您好


請問
您有關被告”偽造文書”的問題,我的朋友A目前已進入法律程序中,真希望最後的結果”不成立”結案.


A先生獨資營業,於三年前因生意經營不善財務危機,公司已停業中,積欠B公司一百多萬元的債務無力償還,經協商分期攤還,不料於償還部分貨款,因壓力太大,A先生身體不適,發現自己得了淋巴癌第二期,必須接受化療及調養,B公司知情卻不留情,多次施壓,A先生的朋友C先生,為了幫助A先生安心治療身體,避免打擾施壓,由A先生寫了一張證明表示A先生投資C先生的公司,投資失利無力償還,B公司轉向C公司求償A的貨款,B公司向C公司提出告訴結果敗訴,繼續再上訴中,現在B公司也要告A先生”偽造文書”,本來只是債務問題而以,因為寫了一張證明書而被告”偽造文書”,這張證明書當事者是A先生和C公司,且C公司知情不追究,為何B公司可以因此告A先生"偽造文書”?A先生的處境困難,無財力請律師幫忙,不知如何是好?


這項罪名會成立嗎?需要判刑多久?可易科罰金嗎?沒錢罰金只好進去牢裡,接受判刑後債務是否不用還了?A先生的身體狀況不穩定,是否有特別的處置?


懇請 大律師 
幫忙指導,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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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楊先生:你好!
A先生欠B公司貨款,經協商分期清償期間,因還不出錢,自己寫了一張證明表示投資C公司失利而無力償還,經B公司向C公司求償結果敗訴,A有無偽造文書之問題?
1.按偽造文書有兩種情形:一為有形偽造(如刑法210-212條之罪),一為無形偽造(如刑法第213-215條之罪),A先生既係以自己名義寫證明,則無刑法210-212條有形偽造之問題,至於自己說自己投資失利,以致無法按期清償,縱內容不實,因刑法之無形偽造,僅處罰公文書登載不實及明知不實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及從事業務之人明知不實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等三種情形才有處罰,A的情形顯然不屬於第1,2種情形,至於第3種情形,所謂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例如醫師開具診斷證明書時,醫師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如有不實,即有此種業務上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罪之可言.因此所謂從事業務之人,須就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不實之登載,始能成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罪,A為債務人自己出具證明謂其投資C公司失敗,是否屬其業務上登載之文書實有可議,且縱無其事其結果仍不能免除對B公司之債務,換言之,並不構成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偽造文書要件,因此個人認為仍難構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罪.
2.至於若成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罪.依刑法第215條之規定,其法定刑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94.1.7以後犯罪者提高為30倍).
3.另刑事犯罪被判有罪服刑期滿,並不能使原有債務免除!
4.A如符法律扶助基金會所訂無資力之標準,可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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