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數月前本人向某房東承租一小房間,契約期限為六個月。但一個月後因為工作地點的關係而搬到公司提供的宿舍。搬走後的兩個月也仍舊依約交匯租金給房東。但人沒住每個月卻要額外負擔這筆房租(還有住戶共攤的水電費)實在令人喘不過氣,所以想提早與房東解除契約。
當初簽訂之契約書為一般文具店販售的契約書,並無額外附加條款;只是契約書第七條內容: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請問
這包括兩個月押金在內嗎?法律上我是否有權要求房東退還全部或部分押金呢? 另外房東說我這樣是違約要告我,這又成立嗎?
懇請為小弟解惑 不甚感激。
A:
[quote:a5a6aace2f="林志益"]律師您好: 數月前本人向某房東承租一小房間,契約期限為六個月。但一個月後因為工作地點的關係而搬到公司提供的宿舍。搬走後的兩個月也仍舊依約交匯租金給房東。但人沒住每個月卻要額外負擔這筆房租(還有住戶共攤的水電費)實在令人喘不過氣,所以想提早與房東解除契約。 當初簽訂之契約書為一般文具店販售的契約書,並無額外附加條款;只是契約書第七條內容: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請問這包括兩個月押金在內嗎?法律上我是否有權要求房東退還全部或部分押金呢? 另外房東說我這樣是違約要告我,這又成立嗎? 懇請為小弟解惑 不甚感激。[/quote:a5a6aace2f]
根據您所提供的事實,答覆如下:
ㄧ、由租賃契約第七條內容: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可見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然ㄧ方於期限屆滿前仍得終止。
二、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先期通知。若雙方就租金支付方式約定以ㄧ個月為支付期限者,則應於一個月前通知。
三、終止租賃契約,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不限一定方式,亦毋須他方當事人之同意。
四、租約既已終止,並已搬遷,若您所述之市售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訂有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之約定,依目前部份實務見解,應尚可循此請求房東退還押租保證金。
五、希望我這樣的回答,對您會有一些幫助。
宋錦武律師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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